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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结算方式

2018-12-21 11: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支票,是由单位或个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实际工作中,支票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银行结算方式,凡是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收付各种款项时,都可以使用支票。

  出纳人员取得或开具一张支票时,首先要明确支票的类型及其使用要求;其次要审查支票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所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因此,出纳人员应当熟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保证出纳工作的质量。

  1.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将支票结算凭证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1)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置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宇样。当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划战后的支票是用于转账而不得支取现盘。

  (2)现金支票。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付款人。

  (3)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专门用于特账,它适用于存款人陪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的基本要素

  一张完整的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包括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3.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支票一律记名。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3)支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而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签发人,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4.支票的结算程序

  在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时,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票结算的要求取得或签发支票,并按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支票在收款、支付及背书转让过程中的安全。

  (1)现金支票的结算程序

  ①出纳人员使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取。

  ②凡是提取现金的支票,都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及收票人姓名,以明确经济责任。必要时可查验收票人的身份证并注明其证件号码。

  ③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若为本单位提取现金,应在本票背面加差本单位预留即鉴;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方可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④收款人持要素齐全、背书完整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受理窗口交验支票,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现金。

  ⑤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2)转账支票的结算程序

  ①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对应科目。

  ②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迸交本单位开户银行。

  ③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的回单上加上加盖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妥后据此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货记对应科目。

  ④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的凭据。

  5.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支票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

  (3)背书转让必须连续,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支票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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