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填制与管理
一、概念解释
发票是指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
(1)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2)普通发票共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翩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有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它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
3.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它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二、业务要点
1.发票的管理
发票的管理要求如下表所示。
2.开具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
(2)不能单联填开或者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不能填写项目不齐全。
(4)不能涂收发票。
(5)不能转借、代开发票。
(6)不能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不能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8)不能开具作废发票。
(9)不能未经批准、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0)不能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1)不能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2)应按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13)应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4)其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发票遗失、被窃、被盗时的处理
单位若遗失发票,应于发现遗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或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声明发票作废。发生被窃、被盗的,应于发现被窃、被盗的当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凭有关报案的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被窃、被盗的情况,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被窃、被盗启事,声明发票作废。
三、应用实务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领购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的,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应如实向付款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于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账。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保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的,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填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时,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