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账单与支票配套使用,可以一张支票填制一份进账单,也可以多张支票(不超过四笔),汇总金额后填制一份进账单,即允许办理一收多付(一贷多借)。对一些收受支票业务量较大的收款单位,如商业(供销)批发、零售等企业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抄附票据清单,汇总填写进账单,委托银行办理收款。这样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客户、简化手续,以减轻客户填制凭证的压力。
(2)对于办理一收多付(一贷多借)的进账单,客户必须根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和支票签发人所属的不同票据交换行处分别填制,不得混淆。主要原因:一是票据种类不同,如支票、银行汇票,在银行内部核算处理的方法和要求不一样,二是由于受路途远近、交通情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我市一些基层交换行处有的参加两次交换, 有的只能参加一次交换,在交换票据的处理,资金的抵用时间等方面就存在差异。鉴于上述原因,为了保证客户及时用款,因此这样规定。
(3)进账单上填列的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内容均不得更改,其他项目内容应根据所附支票的相关内容据实填列。这是因为银行受理票据后,支票和进账单两者分离,要分别在不同的柜组或行处之间进行核算处理,为了防止差错纠纷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便于事后查找,故作此明确规定。
(4)进账单第二联最下端的磁码区域必须保持清洁,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区域内书写或盖章,其目的、作用与支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