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中的常用票据
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又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
①出口商自制单据。即由出口商自行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②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如由承运人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③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口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口商的代表或 其检验人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卖方均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目的。
(1)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一般用于出口商(债权人)向进口商(债务人)索取货款,要求进口商见票后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某种货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被称为商业汇票。为了防止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两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 of 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 of Exchange)。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后到无效。所以在汇票的第一正本上注明“付一不付二”(Second Exchanga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则注明“付二不付一”(First Exchange Being Unpaid)。银行在传递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在即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有无都不会影响付款的进行,而远期付款的交易则必须有汇票。
(2)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l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兑价、包装等。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缮制,故又被称为中心单据。进口取得的国外厂商的发票没有固定格式,我国税法等法律对其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出口发票一般需要到税务机关购买,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发票则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税务监制章),否则不予退税。
(3)海运提单(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力。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4)保险单(tnsurance Policv)。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5)海关发票(Customs l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其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销;进口国海关凭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确定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进口国海关据以计算进口商应交纳的进口税款。
(6)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其一,进口国根据产地证来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 其二,进口国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控制或分配其进口配额;其三,证明是进口商指定的生产地生产的商品。
(7)包装单据(主要是装箱单)。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须加以适当的包装后才能装运出口,以保护有关商品的完好。包装单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装说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llg List);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等。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信用证(L/C)。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对于信用证,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点,即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从这一点出发,一个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款项,必须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办,而不能依照有关贸易或商务合同办,尽管信用证可能是根据有关合同开立的。反过来说。一个进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申请人)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亦只能按信用证规定办。这里所说的“信用证规定”仍然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进一步说,判断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款项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充分地体现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每一条件得到满足,银行术语称之为是否“单证相符”。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是作出信用证项下付款承诺的银行,通常与开证申请人位于一地。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必须按照开证人提交的申请书办理,由此可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开证行最主要的权利是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质押品。这种质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现金(保证金),也可能是质押或保证文件。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为贸易或商务合同的买方。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作为合同;申请人与受益人(即出口商)之间受贸易或商务合同制约。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这个权利即为可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向开证行支取贷款。
除此之外信用证还涉及通知行(Advising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保兑行(Con firm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等。
信用证最主要的特点为: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凭单付款;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除了是一种商业单据外,还有融资作用。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代收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债权人为出口商,债务人即为进口商。出口商根据贸易或商务合同发运货物,产生债权,进口商获得货物而发生债务。为了结清这种债权债务,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通常随附发票及货运单据(物权凭证),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是基于买卖双方信用的,也就是通常所谓商业信用,银行虽居于其间,但只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关于付款的承诺,只根据委托人或付款人的指示办事。
托收一般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汇票、本票、支票而不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单的方式问题。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于非贸易业务。光票由于手续简单,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省时省事省钱的结算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于无单据的转移,卖方一旦货物脱手便难控制货权,对卖方来说,如何控制这种风险是值得注意的。因此,光票托收一般较适合在贸易伙伴为母、子公司,合营、合资、合作的双方时使用。
②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即是指汇票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也是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简而言之,付款交单就是付款才能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凭以提货。再简单点说,付款交单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到货款。按照付款交单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单似只适用于即期交易:按照实务操作,假如适用于远期交易的话,那么远期期限应以不起过货物运输航程为限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付款交单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设想付款期限180天,而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因为无论采用何种现代运输工具,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均不需如此长的时间。货物已到港,而单据却需到180 天后才能一手付款,一手交单,这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远期付款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使进口商得以先销售货物,后支付货款,远期付款交单也使这种资金融通失去意义和事实上的不可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确把握付款交单方式的特点,避免矛盾。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即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后,代收行可放单给付款人。不难看出,承兑交单有两个特点,一是付款是远期的,二是有远期汇票,无汇票则无法发生承兑的行为。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兑交单适用于远期交易。由于付款人承诺付款后便可取得单据凭以提货,而委托人(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前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对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方式应在对付款人较为了解时才宜采用。但在实际中,往往出口商为了推销新产品,或打开某一新市场而使用承兑交单方式,这是对进口商的一种让步,以鼓励其销售尚不为人所熟悉的商品。
托收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换句话说就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信任。托收过程中虽有银行介入,但银行只是居中代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不承担必定付款的义务。此外,托收较之信用证,手续简便一些,银行费用也低一些。买卖双方应根据销售目的、合作伙伴的情况、商品市场情况等,综合考虑采用哪种方式,以达到扩大销售、扩大市场的目的。
(3)汇款。
汇款(Remittance)结算是操作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卖方将贷款直接发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处理票据或单据。
汇款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①电汇(Telegrapfic Transfer 简称T/T)。即汇款资金的调拨和汇款委托指示采用电讯方式送达汇入行。电汇时间很短,收款人很快便可收到款项,较适于急需购买的商品。从银行业务的角度而言,电讯易于控制真实性,大额汇款银行倾向于采用电汇。
②信汇(MaiI Transfer,简称M/T)。即汇款委托指示是通过信函方式发出的,速度较慢,较适于金额小的交易,大额交易采用信汇不太容易使出口商接受。
③票汇(Bankers Demand Draft 简称D/D)。即汇教委托指示及资金调拨采用银行汇票的方式完成。票汇方式比较灵活,因为汇票是流通票据,不一定只到一家银行兑现,持票人可将汇票卖给出票行的任何一家代理行。由于通讯方式的极大改善,大额票汇也越来越少使用。目前国际上的银行票汇,即便汇票人要求票汇,汇款行一般也要采用加押电予以证实,以防止伪造。以上分类主要是从资金转移和汇款委托转示的发送方式角度而言,也是最常见的分类。根据付款与发货的先后不同,还可分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的。但这种不同对汇款的方式并无影响,本书不赘述。
如同托收业务,汇款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无论采用何种汇款方式,资金的转移不与货权的转移相联。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付款,后收货,对买方不利;货到付款是卖方先发货,后收款,对卖方不利,都有发生银货两空的可能。因此,汇款结算方式只有当买卖双方高度信任的情况下较适用。当然,如果货物是市场热门,买方也较愿意先付款:货物在市场上知名度低卖方也不得不先发货。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
(4)保函。
担保人向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如不履行,担保人负责赔偿。这种银行信用文件即为保函(Gllarantee)。保函的分类很多,用途非常广泛,大致可归纳为四类,即进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信用保函和特殊贸易保函。
①进口付款保函(Payment Guarentee)。进口付款保函是担保人为委托人进口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而出具的付款保函。从担保人的角度看,这种保函类似于信用证。因为保函项下的有关合同的履行必定以支付现金来完成,要么委托人付款,要么担保人履行保函的付款义务。这也是“付款保函”之由来。进口付款保函常用于信用证不便处理的进口业务。如交易特别复杂,各项条件不容易以单据体现等。在银行业务中,进口付款保函一般按照信用证业务来处理。
②特殊贸易保函。
特殊贸易保函主要指的是担保人为特殊形式的贸易活动出具的保函。所谓特殊贸易,一般指的是租赁、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主要特点在于合同的一方获得对方商品形式的融资,而偿还大都不以现金支付为形式。比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偿还,均以产品或加工品等实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