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管局规定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成员企业要求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要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据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金额内申请备案外债额度。同时已借未还的外债计入该额度。
(相关政策部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