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后30日内应持以材料到主要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其境内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并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担保事项逐笔数据);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的结汇核准,可由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出让不良资产的境内机构收到境外投资者的对价款后,需持材料直接到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申请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
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办理登记时取得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债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外汇账户和结汇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所对应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或灭失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变更或灭失后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