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均需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而在商务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会同时有“境外企业(最终目的地)”和“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二者不一致时,企业要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等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外汇局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存量登记掌握境内投资主体的全部境外投资权益。
如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