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2、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3、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对于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银行会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会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所需资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