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