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时,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
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 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