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由于监管的主要主体是境内股东,所以办理业务时都要以境内主体为依托,由境内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发生境外投资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境内机构或境内居民个人。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累计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银行在业务办理后会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对于收款人信息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予以说明。
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所需材料包括: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银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开户手续。账户使用完毕后,银行可根据开户主体的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