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对于刚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要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其他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