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境内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管报送要求,管理原则基本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致。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 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