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我国的登记外债有着明确的范围。《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规定,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须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支付。也就是说虽然此笔款项为境外母公司垫付,但应当看作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应付款,而此部分是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的,因此也无需进行外债登记。企业只要根据基础交易的类型,找到其所属外汇规定直接进行对外支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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