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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告

2024-04-07 13: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对《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至4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qc@jrj.beijing.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市委金融办资本市场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8011870

  4.传真:010-63020221

  5.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

  税 屋附件:

  1、《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办公室

2024年3月30日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将《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资本市场处 联系人:尹跃龙,联系电话:010-88011870)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执行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通知中所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政策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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