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3]8号 2023-7-25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自2023年9月1日起,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94元执行。
附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单位和个人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上限(元) | 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元) | 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元) |
12% | 8134 | 4067 | 4067 |
11% | 7456 | 3728 | 3728 |
10% | 6778 | 3389 | 3389 |
9% | 6100 | 3050 | 3050 |
8% | 5422 | 2711 | 2711 |
7% | 4744 | 2372 | 2372 |
6% | 4066 | 2033 | 2033 |
5% | 3390 | 1695 | 1695 |
《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自2020年起,“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已实现合并申报。缴存单位在2023年7月25日前可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合并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
二、年度缴费基数上限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确定社保月缴费基数为33891元,故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同为33891元。
三、单位已完成“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需要通过公积金系统单独申报吗?
不需要。缴存单位可在7月25日后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或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查询申报结果。不方便上网的单位还可就近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进行查询。
四、如果未在7月25日之前办理“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可以办理公积金的跨年清册核定吗?
可以。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单独办理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汇缴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五、2023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流程与去年相比有何区别?
和去年相比,今年的跨年清册核定流程增加了单位的授权承诺环节。单位在为职工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前,应承诺申报的职工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单位选择批量调整职工缴存基数的,只能批量导入一次数据吗?
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不方便逐条录入信息,可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跨年清册核定时使用批量导入功能。系统支持多次批量导入数据。
若发现导入数据有误,已提交跨年清册但还未汇缴7月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已提交的跨年清册撤回后(见第七题),再次批量导入新的职工数据即可。
七、如何通过网上查询跨年清册是否核定成功?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中如显示“2023-2024”清册信息,则表示已成功完成2023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八、跨年清册报错了能在网上撤回吗?
如单位已完成跨年清册核定,未进行7月增、减员或汇缴,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历史跨年清册信息”中点击【撤回】,撤回成功后可重新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九、发现跨年清册已无法撤回该怎么办?
如单位在跨年清册核定完成后又进行了7月增、减员或汇缴操作,无法办理“撤回”,可通过“调整缴存额”“单位信息变更”进行调整。分以下两种情况:
1.缴存基数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汇补缴】-【调整缴存额】-【单笔调整】,录入调整后的“月工资收入”后提交即可。
2.缴存比例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十、单位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并完成7月缴款。那么上下限公布后,相关人员是否需要基数调整及补缴?
涉及上下限的人员无需手动操作,系统将自动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柜台为涉及人员办理差额补缴。
例如:核定2023-2024年度跨年清册时,单位缴存比例为12%,录入职工A上年月均工资36000元。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其缴存基数为31884元,单位已完成2023年7月的汇缴。上下限公布后,职工A在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自动调整为33891元。单位应给A办理7月的差额补缴482元。
十一、如果单位未及时发现跨年清册录入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1.为职工多缴,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为职工少缴,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十二、单位如果在7月托收日后办理跨年清册核定,那么如何完成7月的公积金缴款?
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推荐使用):可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完成7月增减员后(如无则跳过该步骤),点击【确认申报2023年7月汇缴清册】。待8月托收日前,完成8月的增减员后(如无则跳过该步骤),再次点击【确认申报2023年8月汇缴清册】。托收日当天则可将单位7-8月的汇缴金额一并托收。
例如:B单位托收日为20日。7月27日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完成7月增减员后,单位可点击首页左侧【公积金】-【汇补缴】-【汇缴】-【确认申报2023年7月汇缴清册】。8月20日前,完成8月的增减员后点击【确认申报2023年8月汇缴清册】。8月20日当天便可将7-8月的金额一并托收。
方式二:单位如希望尽快完成7月缴款,还可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办理。
十三、单位除了在核定跨年清册时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外,其他时间还可以调整缴存比例(5%-12%)吗?
原则上单位应在核定跨年清册时确认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选择),该比例执行期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后续如因填报错误等原因需要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可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缴存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吗?
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审批后生效,有效期截至申请时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年度6月底。
具体参见“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详解”。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