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4号 2022-08-2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不断提升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市统一、分级负责、权责清晰、动态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区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责任
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中央在京垂管单位,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北京怀柔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和赋权、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形成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审改办。
三、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区、有关市政府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于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下级清单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本市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系统管理功能,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好衔接。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的,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暂未制定实施规范、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实施规范。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区级对口部门,细化出台实施规范。上级有关部门实施规范中已明确的要素,下级对口部门要保持一致,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对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更新,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执行办事指南,严禁以各类形式变相增设许可。
五、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各部门及有关市政府派出机构要充分评估行政许可实施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中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完善审管联动机制,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监管有序衔接。
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保障
各区、各部门及有关市政府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问题,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与现行行政许可实施的衔接,确保本市行政许可稳妥实施。市政府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及有关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区、各部门及有关市政府派出机构要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