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北京会计 > 北京财税法规 > 正文

京财综[2022]231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2022-11-18 07: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京财综[2022]2317号          2022-11-8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废止。

  二、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并按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8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