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北京会计 > 北京财税法规 > 正文

京税办发[202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7-01 11: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2]31号           2022-6-3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持续优化首都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进一步精简办税缴费材料、简化办理流程,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办税缴费负担,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容缺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在线下办理涉税(费)业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承诺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纳税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管辖和服务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北京市范围内,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的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容缺办理要求。

  三、容缺办理事项

  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即经办人必须为金税三期系统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之一),可按《容缺事项清单》(附件1)中规定的容缺材料范围、条件,对清单内事项进行容缺办理。

  1.容缺办理清单内的“即时办结”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3)后可即时办结。

  2.容缺办理清单内的“限时办结”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3)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入流转办理环节。

  容缺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上门报送或电子税务局线上补交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办理材料。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五、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容缺事项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公布。各区(地区)税务局配合做好容缺办理的宣传告知和实施办理工作,确保容缺办理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附件:

  1.容缺事项清单.xls

  2.容缺办理通知书.doc

  3.容缺办理承诺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