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了《关于上报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为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好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请各资产评估机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指派专人负责,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报信息,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报送
(一)参加本年度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需满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新设、分立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外);
2.本次综合评价范围内的分支机构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地方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的分所、分公司或子公司。
满足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自愿申报;不满足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无需申报。
(二)请各资产评估机构认真对照《通知》所提出的标准和条件,如实填写2021年综合评价数据填报表(附件1至附件5)(见附件),需要依据相关材料的,要根据要求提供证明(未提供证明将影响得分)。
(三)请将2021年综合评价数据填报表(附件1至附件5)纸质版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电子版(Excel格式)以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于2021年5月10日前上报我会。其中,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机构还需提交审计报告或纳税证明(电子版PDF格式)。
联系人:魏培莉
联系电话:88221013
电子信箱:hyfwb2021@163.com
联系地址: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602会员服务部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