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0〕25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与相关收入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做好划转工作对接和业务交接,积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宣传,优化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