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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9]30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0-07-23 15: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9]30号      2019-08-29

各分中心,机关各处室,各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9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中心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单位违法《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金额(万元)
1 未建职工<10人 一万、二万或三万元
2 10人≤未建职工<30人 四万或五万元
3 未建职工≥30人 五万元
4 单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万元


  第四条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条例》规定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费,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金额(万元)
1 未建职工≤3人 一万、二万或三万元
2 未建职工≥4人以上 四万或五万元
3 违法单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万元


  第五条 单位违反《若干规定》,拒绝管理中心执法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以上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违反《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最高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三、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四、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六、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八、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说明:上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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