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具体来讲,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只需按期申报,相关税款可以延缓至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如果您是定期定额户,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也延迟到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划扣。 另外,您如果因为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该政策,确认后缴纳税款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