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2020]754号 2020-5-12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2020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基本信息报备网上报备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4.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5.会计师事务所“一带一路”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6);
6.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表(附表1-7);
7.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8);
8.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9);
9.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为公共部门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10);
10.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11);
11.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报备表(附表1-12)。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同时加盖事务所印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五)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的密码重置申请,传真号码55592334。
2.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20年7月10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
二、报备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19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总所及分所填报的数据信息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北京市财政局对不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报备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官网公告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采取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办理该所信息变更工作);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报备注意事项
各附件均可从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_会计师事务所管理_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报备期间,报备人员联系人请保持北京市内的通讯方式畅通;各事务所不得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涉密资料,不得上传与工作无关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潘信飞;联系电话:5559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