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涉企收费表 |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内容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
电力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 |
居民用电标准均为0.1分/千瓦
非居民用电标准1.9分/千瓦时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
电力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 |
0.26分/千瓦时(河北)
0.62分/千瓦时(北京) |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
3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
电力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 |
0.39分/千瓦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
4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8〕1271号) |
5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13元/台、冷藏冷冻箱(柜)、冷藏箱(柜)、冷冻箱(柜)、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12元/台、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一拖多空调器、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7元/台、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10元/台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
6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 |
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
见《北京市彩票公益金、业务费提取比例表》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
7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工会经费 |
我市税务机关对除中央所属单位及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代收工会经费。 |
除中央所属单位及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8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 |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
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 |
9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入 |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 |
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1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137号)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 |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地方教育附加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相关合同等约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
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
应按照相关合同等约定缴费。具体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面积为计费依据,按照土地等级和土地类别确定适用的费额标准,我市现行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执行,分为七大类十个等级,最高的每年每平方米150元,最低的每年每平方米1元。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9〕9号)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
见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为促进电影事业发展,从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电影票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
电影票房收入的5%,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有关规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的建设单位 |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 422号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 |
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颐和园、天坛公园)是由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向零星缴费人收缴并汇总缴纳的公园门票收入 |
颐和园、天坛公园 |
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具体为:
颐和园门票旺季30元
颐和园门票旺季半价15元
颐和园联票旺季24元
颐和园联票旺季半价12元
颐和园门票淡季20元
颐和园门票淡季半价10元
颐和园联票淡季15元
颐和园联票淡季半价7.5元
天坛门票旺季15元
天坛门票旺季半价7.5元
天坛联票旺季14.6元
天坛联票旺季半价7.3元
天坛门票淡季10元
天坛门票淡季半价5元
天坛联票淡季9.3元
天坛联票淡季半价4.7元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认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纳入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管理的通知》(京财库[2017]2647号)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城六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减免政策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远郊区征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财政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优惠政策的征收标准。
按照1792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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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l79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京财综〔2018〕562号)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 |
缴费人与城管委签订合同。需缴纳的户外广告设施招标及拍卖收入 |
签订户外广告设施招标及拍卖收入合同的缴费人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51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51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成人高考招生经费 |
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向在京招生院校收取的招生经费,每人50元 |
在京招生院校 |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成人招生、
自学考试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京价(收)字〔2000〕94号)
第四条: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收取的成人高考招生经费
由每人40元调整为50元。 |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成人招生、自学考试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