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现金流量表如何编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业务活动表收入和费用数据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果改变划分标准,应当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民间非营利组织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现金流量表与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一样的,都是涉及货币资金的编入,不涉及的就不参与.
现金流量表如果不填补充资料的话(折旧、摊销、应收应付等),与资产负债表没有关系.与业务活动有关系,凡是使用货币(现金或银行,不含银行间的转款)支付或收款的,就要参与现金流量表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