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是否包括附注呢?
首先,从财务会计角度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可见,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次,从税务管理的延续性来看,已作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第七条曾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报送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再其次,不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除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外,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因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的财务报表指的是企业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对企业而言,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等内容,与税收政策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政策息息相关,税务机关能通过会计报表附注了解和掌握许多重要涉税信息。因此,提醒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否则将会依法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