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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中所得税的抵销

2018-11-15 10: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内部应收应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合并处理

  例:集团内,甲子公司应收乙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00万元,期末甲子公司按10%计提了坏账准备。所得税税率为25%。

  所得税的合并处理主要是正确认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该项业务中,甲子公司应收账款所得税会计处理认定其账面价值为9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因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

  对于该项业务,乙子公司认定的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然而从集团看来,该项业务不应产生应收应付项目,因此合并抵销分录为:

  借:合并所得税费用 25000

    贷: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2.内部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合并处理

  例:母公司将成本为8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试做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所得税合并处理。

  母公司已将存货卖出,不做所得税调整。子公司确认的该项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不做调整。然而从集团角度来看,其认定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做合并所得税调整:

  借:营业收入 10000000

    贷:营业成本 8000000

      存货 200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

    贷: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00

  若该项存货在下年度全部卖出,由于本期子公司将存货直接卖出时的销售成本是1000万元,而从集团来看销售成本应是800万元,造成合并毛利高200万元,应调增合并所得税费用50万元。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贷:营业成本 2000000

  借: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500000

  3.固定资产内部交易业务的所得税抵销

  例:母公司将账面价值为50万元的存货以6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作为管理性固定资产使用,子公司款项已付,所得税税率为25%。该固定资产按5年直线法摊销,无预计净残值。

  该项资产母公司已卖出,不做所得税处理,子公司确认的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60万元,不做调整。然而从集团来看,该项资产会计账面价值为50万,计税基础为60万,产生可抵扣暂时陸差异10万元,相应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600000

    贷:营业成本 500000

      固定资产 10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合并所得税费用 25000

  以后子公司对该固定资产逐期计提折旧,从集团角度来看该项资产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每年以2万的速度抵减。以后第一年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25000

  在本期,子公司第一年扣除的累计折旧为12万元,但从集团来看,累计折旧应为10万元,因此累计折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2万元的应纳税暂时陸差异,则调整分录为:

  借: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

    贷: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

  第二年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25000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5000

    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00

  第三至第五年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分录与第二年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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