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方关系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嗣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l)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l)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及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担保;
(4)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5)租赁;
(6)代理;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许可协议;
(9)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 10)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l)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存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
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③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交易的金额;
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③未结算应收项日的坏账准备金额;
④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会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附注举例
承前例,编制如下会计报表附注(序号顺延)。
十、关联方
(一)关联方有关情况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见表6.12)
表6-12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见表6. 13)
表6—13
十一、关联方交易
20 1 0年10月9日,销售一批商品给永安公司,该商品属于正常的商品销售,账面价值3 600 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价格4 440 000元,款项尚未支付,该商品永安公司当年对外销售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