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编制与分析—中期会计政策变更
2018-11-09 16: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2.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一般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中期会计政策变更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中期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日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中期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下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1)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中期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及以前年度可比巾期损益的影响数; (2)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中期、年初至变更中期末损益的影响数; (3)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中期损益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能够确定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时,通常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一季度的处理。 ①列报方法。当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会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一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会计报表,并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进行相应调整。 ②披露方法。在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问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一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度第一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第一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2)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一季度之外的处理。 ①列报方法。当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一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比如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等,其会计处理相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第一季度而言要复杂一些。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会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②披露方法。在财务报告的附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主要有以下几个: ·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 ·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 另外,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也需要进行相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