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2018-09-10 18: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按《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如下:
㈠现金的定义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帐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而且包括“银行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各种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帐户核算的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由上可见,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类似于会计上所说的货币资金概念。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由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定义,则不应列作现金,而应列作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与会计上的货币资金概念又有所差异。当然,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那些提前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由于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定义,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对于个人持有的企业信用卡存款,由于企业不能随时掌握其现时余额,且具有个人往来结算性质,应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范畴;但对于企业出纳人员持有的单位信用卡存款,由于企业能随时掌握其现时余额,且信用卡存款支出可以随时报帐,其余额应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范畴。㈡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如企业既为了保持短期支付能力,同时又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用手持的必要现金购买随时可以变现的短期金边债券,在需要现金时即可随时变现,以满足现金支付的需要。
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根据这四个条件,所有长期投资都不应属于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对于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由于其价值变动风险很大也不应属于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对于短期投资中的其他投资,如联营投资,由于其流动性差,也不应属于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只有短期投资中那些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国库券和信誉很好的金边企业债券才应属于现金等价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