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湘云科技有限公司系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该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反映:增值税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缴纳,生产用房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已足额缴纳,印花税已足额缴纳,全年已申报缴纳营业税0元,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已足额扣缴。某地税局评估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其2014年12月《资产负债表》的如下几个科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变化,有可能产生涉税问题: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年初余额9,845,678.62元,期末余额5,322,421.26元。“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年初余额7,175,394.08元,期末余额5,767,567.78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年初余额231,521.83元,期末余额6,236,420元。
分析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这个科目期末余额有显著变化,意味着存在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该科目核算对外股权投资,其金额减少的原因有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清算致使股权灭失、投资收回等。
该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中,有种比较特效的股权,即投资者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权,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该部分股权为没有流通权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限售股转让后,也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
因此,以上两个科目的期末金额减少,均有可能涉及金融商品转让,而该公司已缴营业税为0元,因此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金额增加较大,可能存在出租房屋等经济业务,而该公司没有按租金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的记录,因此可能存在少缴房产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结论
针对评审发现的上述疑点,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证实了评估人员的判断。经评估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后,该企业随即自查补正申报了转让股票(含限售股)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出租房屋应缴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