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所附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格式中没有提供“补充资料”及“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母公司不必披露集团公司的相关信息。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指出:“合并现金流量表,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l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具体来说,首先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据全部过人同一合并工作底稿;然后根据当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影响其现金流量增减变动的内部交易,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通过抵销分录将个别现金流量表中重复反映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予以抵销;最后计算出合并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据以填制合并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