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范围
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范围主要依据是财政部财会字(1995)第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财会工字(1996)第2号文件。本文在此不再赘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数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范围;但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的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由于只需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人、成本、利润纳人合并利润表,而资产负债表不需要纳入合并范围,则相应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也就不纳入合并范围。对于报告期内购买或处置子公司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列示
为了便于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少数股东的现金流量,因而合并现金流量表需将少数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涉及现金交易的情况单独反映。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列示与单个子公司现金流量表相比主要增加以下项目: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表
1、对于少数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项目反映;
3、对于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项目反映。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附表
1、对于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时产生的“少数股东损益”,一般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附表“净利润”项目下增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2、对于合并抵销产生的母司未确认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一般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附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列“本年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