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新投资收益表
新投资收益表主要用来填列明确列举的8类金融工具在企业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产生的税会差异。该表不涉及上述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产生的差异,初始确认时产生的差异,主要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5行和第6行进行调整。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亦不作调整,分别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等进行纳税调整。
持有收益
根据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不同规范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企业在填报时需注意结合自身会计规范进行处理。
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而是通过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结合税法规定可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收益和税法无差异,而《企业会计制度》下需就税会差异进行调整。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按照会计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进行申报时需就差异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会计规定就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外,根据会计规定,由于追加股份导致会计核算方法改变时,应按规定确认相关损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发规定,股息红利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进行申报时需就差异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处置收益
会计和税法对相关资产处置收入和成本的不同规定,产生了资产处置收益的税会差异。
根据税法规定,处置相关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为税法确认的处置收入减去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会计处理时,应分别不同资产,按相关规定计算会计处置收益。不同的会计规范对于会计收益的确认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合税法规定可知,对于计税基础的确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无差异,而《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和税法不同。
由于和投资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在具体申报时,可以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分步进行,先将会计上确认而税法上不确认的收益纳税调减,然后将会计上未确认而税法上确认的收益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