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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表要素的扩充和格式重排

2018-07-06 09: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损益表(利润表)要素的扩充和格式重排

 

(一)损益表(利润表)要素的扩充

 

财务报表要素应能体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并随着会计环境的发展和财务目标的变革而不断发展。我国现有的利润表要素即收入、费用和利润,在列报企业财务业绩,尤其在列报全面收益方面尚显不足。在改进利润表要素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涵盖性与穷尽性。报表要素要能涵盖全部经济事项,也即任何一项经济事项都能明确归属在特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中。

 

2.互排性。每个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各个要素之间不能有相互交叉的内容。

 

3.适当性。要素的数量不可太多,否则就会失去归类功能的意义,但也不能太少,否则很难反映类别的特征。

 

4.协调性。是指对要素的划分应与相关的会计理论、会计准则相协调。因为财务报表要素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作为会计理论的一个概念,还是作为会计准则的一项内容,它都应前后一致,相互协调,存在一定勾稽关系。

 

5.对等性。各个要素的层次应对等,切忌将存在包容关系的内容并列作为财务报表要素。

 

基于以上考虑,改进利润表要素具体的做法是:将“利润表”改称“损益表”,增加“全面收益”要素,将利得、损失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取消利润要素。

 

“全面收益”除包括净损益外,还包括其他全面收益,即“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将目前绕过损益表(利润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及损失”,统一在损益表(利润表)中列示,使所有者权益只核算与所有者或股东有关的交易(投入资本、减少资本、股利分红)。损益表(利润表)要素之间的关系是:

 

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本期净损益+其他全面收益

 

或:

 

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已实现的利得)-损失(已实现的损失)+其他全面收益(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

 

经过调整后,损益表(利润表)要素有五个,即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全面收益,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基本准则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使各要素的定义与内容首尾一贯、相互协调,同时又重新建立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即:

 

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投资-向所有者分红+全面收益。

 

(二)损益表(利润表)格式的重排

 

1.损益表(利润表)要提供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其相应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必须具有持续性和可预测性。所以,分别列示正常经营活动损益和非正常经营活动损益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前者才是持续的、可预测性的经营活动,后者是偶发性的、非持续性的活动。

 

2.取消现有损益表(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代之以“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清楚地界定“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中的“非流动资产”。

 

因为严格地讲,“非流动资产”包括“非流动经营性资产”(如固定资产)和“非流动金融性资产”(如长期投资),而“非流动金融性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所以,应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修正为“非流动经营性资产处置损益”。

 

3.调整“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的核算内容,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归属于“投资收益”,以免“财务费用”变为负数;同时在“财务费用”下单独列示“利息支出”,以利于资金成本的估算及其他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4.应客观列示“财务费用”和“投资损益”对损益的影响,因为“财务费用”涉及企业的融资活动,而“投资损益”涉及企业的投资活动(股权和债权投资)。但对一个生产型的企业来讲,最主要的、持久的利润来源是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应将“财务费用”从期间费用中分离出来,并和“投资损益”共同列示于“营业损益”之后。

 

5.关于“所得税费用”的列示问题。IAS1将“所得税费用”列示在“非常项目”之前,而非“当期净损益”之前,即所得税费用是与正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与“非常项目”无关,所以在“非常项目”前列示更能够反映正常经营活动的实际利润贡献,使得财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

 

但对我国损益表(利润表)而言,这种列示方法可能并不能够实现上述目标。因为除非能够将正常经营活动的所得税费用与非常项目的所得税费用予以分别列示,否则恰当的列示方法还是在当期“净损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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