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能否由会计兼任?
2018-11-02 11: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年第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七条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第九条规定:“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十条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15号)中明确:“目前尚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需要,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之外的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以上都强调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就是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的财务部门等其他管理部门处于同一层级,如果设置在财务部门内,因其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监督检查财务收支,有相互制约的矛盾,不利于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说,是把审计者与被审计者(财务)合并在一起,成了财务的内部监督,失去了审计的基本职能,因而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