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及对策
2018-10-10 16: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当前,一些有偿债能力的企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直接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加以解决。 一、当前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法 一是以出售企业有效资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此种手法的特征是贷款企业将其有效资产假出售给另一企业经营,银行债务由原贷款企业承担。所谓“假”,一是指售买方常是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具有某种经济利益关联的两个企业;二是指出售标的的价值远高于双方协定的售价,因此,出售后,原贷款企业收回的价款根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二是借承包、租赁、新老划断等方式,脱壳经营,逃废银行债务。或把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却在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不理旧债;或把企业有效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或他人经营,本企业只收取租赁费,租赁费往往只能维持基本开支,完全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或从本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把有效资产和业务转给新公司,把无效资产和银行贷款留给无经营活动的老公司。 三是多头开户,逃避银行监管,使银行息源断流。其手法是:贷款企业利用某些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除了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外,还在其他多个金融机构开立基本或一般账户,从而逃避了贷款银行的监管,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 四是以一企多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此种手法是指利用有关部门监管漏洞,用原企业的资本新登记注册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即一个企业两块或多块牌子,老牌子承担债务,新牌子轻装上阵,老牌子核算亏损账,新牌子核算盈利账,银行难明真相,债权被无端骗废。 二、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因 首先,地方保护主义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方便。有些主管部门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眼前,不思长远,认为“企业是地方的,银行是国家的”,这必然产生以牺牲银行利益换取企业暂时利益的违反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他们把减轻企业包袱与逃废银行债务划等号,纵容甚至鼓励企业钻政策的空子,为企业借改制之名,行逃废债之实的做法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部分金融企业对企业恶意逃废债问题的防范工作不到位。首先,贷款企业能够以多头开户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是由于银行对开户的管理有漏洞。其次,部分商业银行自身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工作力度不够。有些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手续不规范,未办理担保、抵押或质押手续,使逃废债务有机可乘。同时,由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竞争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无序性,各商业银行争相招揽客户、吸收存款,不管客户是否逃废他行债务,只要来本行开户,能给本行带来存款,便积极为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有些银行为“挽留”老客户,防止其到他行开户,在收贷时也往往手下留情,不愿诉诸法律,不愿通过法律秩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企业存在着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一些企业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企关系的紧密性、不可分割性认识不够,把从银行贷出款来作为目的,却不关心如何还本付息、何时还本付息。企业外部也缺乏迫使企业主动还贷的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企业主管部门不考虑企业长远发展需要良好的金融环境,没有给企业还贷以必要的压力与动力。 三、防范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对策 一是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用经济的关系。充分认识金融环境不好,经济发展就不能持久,金融出现风险,经济就会停滞、萎缩,决不能以最终牺牲整个地方经济的巨大代价来换取逃废银行债务扩大金融风险、暂时缓解企业困难的矛盾。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中,要把保全银行资产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在银行债务未落实前不得批准企业改制。同时,加大追收银行债务的力度。凡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企业及时还本付息。对那些恶意逃废贷款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地变卖他们的资产,最大可能地偿还银行债务。今后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培育企业自生自灭机制,政府对企业应当是“你办厂我登记,你赚钱我收税,你负债自己还,你破产自己清”,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克服地主保护主义,避免产生新的逃废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二是增强金融系统抵制逃债,防范风险的能力。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制止企业多头开户的规定,严格执行一个企业只开一个基本户的规定。为了防止企业到其他行多头开户转移收入和防止一级法人成立若干二、三级法人多行多头开户转移隐瞒还贷付息来源,可以采取像居民身份证那样,一个企业只有一个银行账号,无论到哪里开户,都知道是那个企业的,便于银行控制资金,采取综合手段收贷收息。其次,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各金融机构联合起来抵制逃废债务的组织者的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坚决制止与取消多头开户,将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在各商业银行间进行通报,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起来,均不为其提供开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在办理贷款时,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贷操作,完备抵押、质押手续,降低放贷风险。在清收贷款时,商业银行要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 此外,要健全禁止逃废债务的法规,加大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