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内审实施经责审计要做到坚持“五性”
2018-10-10 16: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审计法律和中央《规定》尚未对内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央七部委出台的经责审计《实施细则》中,却要求“部门、单位(含垂直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实际上赋予了部门内审的责任担当。在县直部门中,教育、卫生、交通、城建、司法、民政、国土等部门都有直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其领导干部都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但目前惯例,部门管辖领导干部是管理使用多于审计监督,可借鉴和复制的经验极少。推进内审深化经责审计,基层内审要做到坚持“五性”。 一是坚持法治性。审计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和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载体。内部审计作为中国特色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与国家审计有着相同点。在依法审计是法治审计的灵魂和首要方针的大背景下,部门内审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元素,在履职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性,把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法治轨道。部门内审人员要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认知、对待和履行部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要依据内审的特点,坚持依法、依规从审,严格按照审计法、中央“两办”《规定》和七部门的《细则》以及内审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组织实施,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合法合规,体现内审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治性。 二是坚持重点性。县直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是部门工作的前沿阵地,有的具有执收执罚权,有的直接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在财务管理上,有的是报账制,有的是自行核算,其领导干部同样负有不一的经济责任。部门既有的独立或兼职内审,对下属单位比较了解,对财务状况易于掌握,对审计对象基本熟悉。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内审实施部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基于这种优势,在实践中坚持把握好重点性,把突出重点作为审计监督的立足点和着力点。部门内审要主动站位,当好领导班子的参谋,对管理的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实施重点审计监督,做到既全面推进,又突出重点,凡调必审,使部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常态化、目标化和动态化。 三是坚持规范性。规范性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和提高审计质量的保障。国家审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已有十几年的实践,从项目计划、组织委托、具体实施、审计报告、文书档案、成果等积累了相应经验,逐步建立起规范化体系。县直部门内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的刚起步,有的尚未组织。内审人员多为兼职,审计业务缺少相应的指导,行业协会缺乏统一模式。因此,规范性已成为内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当务之急,亟需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基层国家审计要担当起法律赋予的对内审业务指导的责任,采用多种方式,对内审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方式、业务流程、审计内容、报告模式、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必要时跟进监督和指导,提高内审向国家审计经责审计经验的借鉴水平和影响力,使之既全面推进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又不断规范内审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四是坚持创新性。创新是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和重要保证。县直部门内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同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才能保持这一监督方式的生命力。要基于这一认识,敬终如始地坚持好创新性。县直部门的下辖单位,工作属性不同,直接面对群众开展工作,其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廉政自律情况,直接影响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其经济责任履行和部门决策执行乃至政策落实,关乎着部门的行政绩效。因此,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创新内部监督形式。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转移支付使用、绩效成本管理、国有资产保值、群众利益维护、行政公平正义等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形式、审计方式、审计内容、评价指标创新,切实拉动部门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上档次、提水平。 五是坚持可用性。部门内审实施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内部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内审要勇于善于“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确保审计实施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做到审计成果的可靠、可信和可用。要把可用性的原则和要求贯穿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体现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基本内涵。要因人施审、因需施审、因责施审,切实把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与廉洁自律情况置于内部监督之下。要在确保审计成果可用的情况下,内审要利用熟悉情况的有利条件,把终极目标和着力点放在存在问题的整改上。要从保护使用干部出发,督促被审计干部立知立改,知行合一,纠改为先,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和加强自身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