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人
控 制 要 求
备注
1、支付申请
用款经办人
(1)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
(2)附相关附件:计划、发票、入库单等。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由经管部门的经管人员办理申请;
(4)3000元以上现金支付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2、支付审批
申请部门
主管
(1)核实该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对该项付款金额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对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审核;
(3)对不真实的付款事项拒绝审核。
核决人
(1)在自已核决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2)对超过核决权限范围的付款事项审核后转上一级核决人审批;
(3)对有涂改现象的发票一律不审批;
(4)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制单员
(1)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原始凭证包括日期、收款人名称、税务监制章、经济内容等要素是否完备;
(3)手续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4)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5)支付方式是否妥当。1000元以上的单位付款应采用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6)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收款单位名称与合同、发票是否一致。
稽核员
(1)复核制单员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对制单员复核的内容再复核;
(3)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
(4)复核后直接交出纳办理支付。
4、办理支付
出纳
(1)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
①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
②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
③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
(2)出纳不能保管所有预留银行印鉴;
(3)现金支付有另人复点或至少复点两次;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
(4)非出纳人员不得接触库存现金和空白票据;
(5)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
5、核对
主管会计
(1)总账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核对;
(2)总账与明细账相对;
(3)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未达账核实,并督促经办人在10天内处理完毕;
(4)与银行定期核对余额和发生额;
(5)每月不定期对现金抽点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