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280号政府令,颁布《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确定除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应当配备内部审计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其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
《规定》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以及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等8项职责。
《规定》强调,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时,可将内部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陈钧 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