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北省黄冈市审计局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的发展,该局结合实际提出审计建议,促请黄冈市政府重新修订了《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并配套出台了《黄冈市审计局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有效提高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转型。
一是从严履行投资审计的独立监督职责。认真执行《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投资审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协调事项,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依法保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二是从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和使用。全市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审计机关要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并对其提供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从严界定政府投资审计范围。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要求,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接受审计调查,配合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为审计证据提供支持。同时强调,在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责成建设单位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是从严依法运用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凡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有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条款的,应当先审计,后办理结算。对于因招标控制价错误或无正当理由高于中标价签订合同而造成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及后果,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当成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依据。(吴晓鹏 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