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原始凭证会计错弊采用什么方式,只要审查人员注意审查,都会在原始凭证上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以下特点中的一点或几点:
(1)对刮、擦、用胶带拉扯过的原始凭证,其表面总会有毛粗的感觉,可用手摸,或背光目视的方法检查出来;对用“消字灵”等化学试剂消退字迹而后写上的原始凭证,其纸张上会显示出表面光泽消失,纸质变脆,有淡黄色污斑和隐约可见的文字笔画残留,纸张格子线和保护花纹受到破坏,新写的字迹由于药剂作用而渗散变淡等特征中的一条或几条。
(2)对添加改写的原始凭证,其文字分布位置不合比例,字体不是十分一致,有时出现不必要的重描和交叉笔画。
(3)对于冒充签字的原始凭证,其冒充签字常常在笔迹熟练程度、字形、字的斜度、字体的方向和形态、字与字的间隔、行与行的间隔、字的大小、压力轻重、字的基本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有时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发现。
(4)对于伪造的原始凭证可以通过对比真原始凭证的防伪标志来鉴别。
对于以上四种舞弊手法,如过有必要的话,可请公安部门运用特定的技术进行鉴别。
(5)凭证明显不规范,要素不全,经常缺少部分要素,其关键要素经常出现模糊,让人对其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感到怀疑。例如购买办公用品(实为购买个人消费品)的假凭证,往往只注明“办公用品”,而不注明到底购买了什么办公用品,其规格、型号、品种、数量如何。
(6)其金额往往只有一个总数,而没有分项目的明细,经不起推敲。
(7)原始凭证的经手人经常含而不露,有时有名无姓或有姓无名,如果仔细追问很可能查无此人。
(8)原始凭证上的时间与业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及以后的入账时间相距甚远。
(9)主要业务凭证与其他相关的凭证不配套,有时只有其中一部分,而没有另一部分。如销售货物只有销售发票而无发货单据、托运证明、出门单、结算凭证等。
(10)凭证的形式不规则,以非正规的票据凭证代替正规的原始凭证。例如用货币收付凭证代替实物收付凭证;以自制凭证代替外来凭证;以非购销凭证代替购销凭证等。
另外,原始凭证的内容、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与对方单位等处都可能存在着异常,审查人员都要予以注意,任何一个小细节都可能是舞弊的“障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