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和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使用管理。
此前,该市审计机关在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发现,部分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长期占用国有直管公房;有的承租人违规转租公房,赚取租金收益;部分棚改征收所涉国有直管公房承租户享受棚改征收补偿、奖励政策不规范等问题,引起市政府及市房管部门的重视。市房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审计建议,对全市国有直管公房住房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意见》,加强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
《意见》严格界定了国有直管公房住房范围,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的具体措施。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对于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序列的原国有直管公房,实行配租准入审核制度和市场租金、租金核减政策。稳步推进清理转换。对已清理但未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也未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且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加快清理,实现原国有直管公房向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转换;对合同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形,严格按规定甄别处置,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且承租多年确实无法退出的,严格按市场租金执行。加强退出管理。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住户,采取告知、劝退等形式要求其退出承租的住房;对拒不退出的,可通过法律程序,提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决和执行;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且拒不退出的承租人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应视情况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处理棚改征收所涉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承租户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搬家费、装修补偿、未登记建筑补偿、水电表等基本设施设备迁移安装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对实际搬迁人的签约奖励,由征收部门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承租人给予相应补偿和奖励。
《意见》出台后,进一步推动了市直国有公房住房规范管理。截至今年8月底,市直及黄石经济开发区已依照该意见精神,清理收回不符合条件的国有公房87套,清收欠缴租金及差价租金555.73万元。(夏明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