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制度
2018-09-07 11: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建全,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内部控制环境等因素,制订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考虑,分别制订了相应的缺陷认定标准并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将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控制环境无效。 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舞弊行为。 ③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⑤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3)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营业收入潜在 错 报 > 营 业 收 入 营业收入 0.5%<错报≤营 错报≤营业收入错报 1% 业收入 1% 0.5%资产总额潜在 错 报 > 资 产 总 额 资产总额 0.5%<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错报 1% 产总额 1% 0.5%说明:以上各项参考指标之间是或的关系,只要有一项指标的潜在错报达到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则该项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2、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500 万元-1000 万元 小于 500 万元(含 500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万) 第五条 对于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提交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公司对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中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必要时还应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