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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

2018-09-04 10: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审计法》第38条中规定的取证方式和途径有审查、审阅、检查和调查等。

  (1)检查。

  检查或审查,是审计人员经常采用的取得审计证据的方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书面文件资料;对资产实物的检查,则属监盘的内容。检查主要包括审调和复核。

  审计人员在审阅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时主要审查是否真实和合法:

  ①审阅原始凭证,应注意有无涂改和伪造现象;记载的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经手人等签字。

  ②审阅会计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被审计单位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是否完备;会计分录编制和账户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是否一致;货币资金收支有无不正常现象;成本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③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重大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

  (2)监盘。

  监盘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同时,在监盘时,审计人员还应对实物资产的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盘点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贵重物资,才进行抽查复点。采取监督盘点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账面反映一致,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存在。实物盘点工作只能证实实物的存在性,而不能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因此,审计人员一般还要另行审计,以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

  (3)观察。

  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实地察看。观察有利于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获取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资产状况、业务运转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为形成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提供依据。

  (4)查询与函证。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函证则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查询所取得的证据,其可信性比较差,一般不能作为基本证据。函证所取得的证据,其可靠性虽然较高,但回收率较低。

  (5)计算。

  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往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进行计算,以验证其是否正确。审计人员的计算可根据需要进行,不一定按照被审计单位原来的计算顺序进行;计算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还要注意过账、转账等方面的差错。计算还包括对会计资料中有关项目的加总或其他运算。其中加总既包括横向数字的加总,又包括纵向数字的加总。在报表审计中,要充分注意利用加总技术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6)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对于异常变动项目,审计人员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合适;必要时,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都将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

  ①在计划阶段,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借以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情况,潜在风险存在的领域,规划审计工作所需的时间、人员、测试的范围和重点等。

  ②在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性复核,收集一定的审计证据,或借以发现尚需进一步检查的事项。

  ③在审计完成阶段,审计人员对会计或有关方面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性复核,借以评价局部的审计结论和准备形成完整的审计意见。特别要重点分析在计划和实施阶段所确认的异常事项是否已收集到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报表中是否还存在重要的未确认的异常事项。

  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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