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在进行审前调查或者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调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2)有关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情况。
(3)审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4)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向审计机关提供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材料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