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约定书中,一般都会谈到审计师按什么审计准则来做审计和出具报告,也会谈到被审计企业应该按什么会计准则来编制其会计报表。我就对这个做一下解释。
首先说一下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所谓会计责任,就是说企业自己要能够做出一份完整的会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做出的各种披露和注释,并且能提供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记录。而审计责任,指的是审计师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记录来验证其正确性。审计师的这种“验证”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保留什么样的检查记录,是由审计准则来规定的。审计师一旦负有审计责任,就不应该再担当任何会计责任,否则,就成了自己检查自己的正确性了。这种自己检查自己,从来都是“老鼠看仓,看个精光”。
理想中的审计,应该是客户将会计报表及附注都准备好,然后审计师开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只有一页纸,就是审计意见那一页。后面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等,都应该是被审计企业的作品。现实中能这样做的客户不是太多,所以审计师只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自己先把会计报表及附注做完,再开始审计。当然,做报表的原料都是客户的。这算不算“自己审计自己的工作”,因而违反独立性原则呢?
不同国家对此规定不同。美国的审计准则认为这样做是违反审计师独立性的,企业自己的会计人员应该将会计报表及附注做好。我国的审计准则,可能是考虑到国内会计人员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就没有禁止这种做法。也许正因为如此,国家领导人题词的那一句“不做假账”,就说不清楚是在提醒那些企业里做账的财务人员,还是在提醒不做账只审账的审计师了。
由此,理解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区别就很容易了。会计准则首先是规范企业做账和出报表的,审计师也要学习会计准则,这是为了能够检查企业的会计记录。而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师的工作的。
有的企业因为海外上市的原因,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做会计报表。企业事实上没有能力遵守国际会计准则。但这是企业不得不完成的会计责任,不能一下子推给审计师就了事呀。于是,企业就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套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格式,做一份非常粗浅、漏洞百出的所谓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的会计报表给审计师来审计。审计师一旦指出这里不对,那里不对,企业就可以说,那你审计师就给我做审计调整呗!这事实上是变相地将会计责任推给审计师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还不少。最近,美国证交会要求,只要出现重大审计调整,就可以认为企业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有问题,就要将这一问题披露出来。这对于那些自己没有能力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做会计报表的上市企业是一个噩耗,不知道他们将如何应对这一挑战。
作为审计师,不光要学会会计准则,还要把审计准则掌握透。审计准则不仅规范了审计报告的措词,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业务的执行标准,例如会计报表审阅、事先约定程序的审阅等工作应该如何做以及出什么样措词的报告。有了这些规定,审计师在做任何一件事时,就有章可循。在美国,法律观念更强,成立任何一个机构都要有章、有法可循才行。
审计师平时做一般的业务,可能体会不到按审计准则做事、凡事有章可循的重要性。但一旦遇到特殊的业务,或者可能会跟人打官司的业务,就意识到自己做事有法可依的好处了。比如,在2003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要求审计师要为被审计企业填写外汇情况表并对所填写表格发表审计意见。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就照着外管局的要求做了。认真论起来,这个要求一是没有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是所要求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审计准则任何一条规定过的,要发表这样的意见需要做什么样的检查工作,外管局也没有规定,审计准则也没有规定。所以外管局的这个文件,就是一个逻辑不严密、很难执行的文件。至于一些地方政府机构要求审计师出具意见的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报告,就更是没什么依法办事的精神,也没什么逻辑,纯粹是欺负审计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