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费。这些应交的税费通常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有关账户,在尚未缴纳前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负债。
(一)应交税费审计目标
应交税费的审计目标-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应交税费是否存在;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应交税费均已记录;确定记录的应交税费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确定应交税费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确定应交税费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应交税费的实质性程序
1.取得或编制应交税费明细表,并进行以下检查:
(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注意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缴数的税金有无误入应交税费项目;
(3)分析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判断是否由被审计单位预缴税款引起;
2.首次接受委托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纳税鉴定、纳税通知、减免税批准文件等,了解被审计单位适用的税种、附加税费、计税(费)基础、税(费)率,以及征、免、减税(费)的范围与期限。如果被审计单位适用特定的税基式优惠或税额式优惠、或减低适用税率的,且该项税收优惠需办理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应检查相关的手续是否完整、有效。连续接受委托时,关注其变化情况。
3.核对期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检查缓期纳税及延期纳税事项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4.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资料等,分析其有效性,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数据进行核对。对于超过法定交纳期限的税费,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5.检查企业所得税
(1)获取或编制应交所得税测算表,结合所得税项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税率,复核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2)抽查本期已交所得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3)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按税法规定追加相应的程序。
6.检查增值税
(1)获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加计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核对相符;
(2)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与被审计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并分析其差额的原因;
(3)进项税:
①通过“原材料”等相关科目匡算进项税是否合理;
②抽查一定期间的进项税抵扣汇总表,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相关数额合计数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③抽查重要进项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或运费发票,并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核对,并注意进口货物、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支付运费、接受投资或捐赠、接受应税劳务等应计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因存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应计的进项税额转出数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4)销项税:
①检查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根据已审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记录。复核销项税额,并注意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情况下,税基计算是否正确;将内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捐赠时,是否分别按货物的合同价、不含税捐赠价计算;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及,毒他情况下是否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5)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办理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复核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6)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被审计单位,应检查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执行。如果申报增值税金额小于核定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金额,应注意超过申报额部分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抽查本期已交增值税资料,确定已交款数的正确性。
7.检查应交营业税
(1)结合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审计,根据审定的当期营业额,检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数;
(2)抽查本期已交营业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8.检查应交消费税
(1)结合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根据审定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检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分项复核本期应交消费税税额;
(2)抽查本期已交消费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9.检查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根据审定的预售房地产的预收账款,复核预交税款是否准确;
(2)对符合项目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被审计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应检查、核对相关鉴证报告;
(3)如果被审计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检查、核对相关的手续。
10.检查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结合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审计,根据审定的计税基础和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复核被审计单位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2)抽查本期已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料,确定已交数的正确性。
11.检查应交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1)获取被审计单位自有车船数量、吨位(或座位)及自有房屋建筑面积、用途、造价(购入原价)、购建年月等资料,并与固定资产(含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复核一致;
(2)了解其使用、停用时间及其原因等情况;
(3)通过审核本期完税单,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和按期缴纳,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2.检查应交资源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3.检查应交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4.检查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5.检查除上述税项外的其他税项及代扣税项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了解被审计单位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税制规定应交纳的其他税(费)项。并采用适当的程序作相应检查;
(2)了解并获取被审计单位已发生的代扣税(费)项,如:代扣国外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在国内未设置机构的国外企业的工程费、管理服务费、手续费、佣金等);代扣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支付给国外企业来困内工作的专家、管理人员、技工的薪金、津贴、奖金、劳务费、佣金等);
(3)根据各项应纳税收入(所得)额,计算应纳税费,并与明细账核对;
(4)审核支付凭证是否具有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或缴款书),是否已自行申报缴纳;
(5)获取有关的合同、协议,根据涉及上列税 (费)项的条款,确定(或与税务机关联系)是否应由客户代扣;如客户属于扣缴义务人时,则应复核本年度的应纳税费,核对或调整其相关的债权、债务。
16.检查被审计单位获得税费减免或返还时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和有效,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7.抽查每笔应交税费相关的凭证,检查是否有合法依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8.检查应交税费的列报是否恰当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按税赞种类分项列示应交税费金额,并说明本期执行的法定税(费)率。对于超过法定交纳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