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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审计应从哪些方面审查

2018-08-13 16: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库存现金盘点

  库存现金盘点应该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审计人员和现金经管人员共同进行。一般选择在出纳业务结束以后进行,但不事先通知日期。清点时,要求出纳人员将全部现金收付凭证全部登记入账,结出库存现金余额,同时将全部现金分类清点后进入保管箱中等待清查。然后要填列现金清点清单,对于尚未入账的临时性借条。均应核对清楚,查明原因,暂存的未领工资或寄存现金均不得点入实存数中。对不同地点的现金(包括备用金)均应同时盘点,盘点结束以后应填列库存现金盘点表。

  二、审查现金收付业务

  审查现金收付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内容包括:

  现金收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否属于非业务范围的大额现金收支,应经审批的费用支出是否经过批准。 现金收入是否全部解人银行,有否坐支。 会计与出纳是否进行分工,是否职权分离,手续是否清楚。

  三、审查现金账务

  审查现金账务是否真实正确,内容包括:

  ①现金收支凭证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现金日记账是否与总分类账相符,总分类账是否与资产负债表相符是否有跨期入账事项。

  ②记账凭证是否符合填写要求,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凭证账册保管是否严密,有否遗失。

  ③现金保管设备是否安全。有否定期检查核对制度。 现金结算,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就该是少量的和有限制的。但是近年来由于管理不严。企业使用现金情况很不正常,巨额现金结算十分普遍,白条顶库、坐支现金、公款私存、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现金几乎公开化,其原因有制度本身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放松监管的问题,也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促使管理失控。在审计工作中,应该分清是非,坚持原则。如确因业务需要而扩大现金使用,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对非法使用现金和建立小金库等,应予以揭露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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